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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遺產說 助姊妹拋棄繼承姑姑債務

自由 更新日期: 2008/03/17 04:09

〔記者鮑建信、方志賢高雄報導〕高縣葉姓姊妹去年底,突然接獲負債6百多萬元通知,經查才知其父生前繼承姑姑這筆債務,法官改採「認識遺產說」見解,以葉姓姊妹獲悉時起算時效,裁定准予拋棄繼承,相當罕見。

葉姓姊姊表示,父親是高縣路竹人,年輕時搬到高市工作後,少與姑姑聯絡,不知姑姑欠債。葉姓姊姊感謝法官伸張正義。

葉姓姊妹指出,去年10月間,突然接獲高雄地院執行命令,查扣她們在郵局數百萬存款,經深入了解,才發現姑姑於90年8月間過世後,她積欠銀行6百餘萬元債務,由不知情的父親繼承。

93年12月初,葉父往生時,表面上並未留下任何財產或債務,她們直到法院通知後,獲悉父親繼承姑姑的債務,決定聲請拋棄繼承。

法官楊智守調查,葉父和其妹死亡時,分住高縣和高市,其妹也未曾與葉父家人同住,因此難認定葉姓父女知道她財務狀況。

又查,葉父生前也未受債權人催告或其他債務告知程序,甚難期待葉姓姊妹在其父過世時,能就此調查並知悉,因此認為葉姓姊妹在獲悉債務後2個月內,聲請拋棄繼承並未逾期。

法官楊智守認為,工商社會往來不如以往密切,又忌諱打探他人財產,繼承人通常僅能認知被繼承人財產,但對於被繼承人再繼承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生活經驗,恐難知道,因此採用「認識遺產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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