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部新解釋令 未上市股減資 不能列有價證券投損
更新日期:2009/01/07
 
工商時報 王信人/台北報導
 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,個人投資未上市公司股票,這家公司辦理減資,以彌補虧損,不算是出售有價證券損失,不能從最低稅負中扣除。

 財政部在97年8月20日發布的解釋令規定,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,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減資損失後的金額,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。亦即,個人股東認為公司減資彌補虧損,股票減少就是投資有損失,但是依規定,這不是有價證券投資損失。

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出售未上市股票的成本,是依照平均每股價值計算,減資只會影響股數,不會影響每股成本,所以當日後賣掉剩餘持股時,假如出售的價格高於每股成本,其差額就要計算基本稅額中。

 舉例說明,甲君投資A公司10,000股,每股20元,實際投資成本200,000元,96年A公司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50%,甲君96年度因此產生投資損失100,000元(200,000元×50%),持有股份為5,000股減資後每股成本仍為20元﹝(200,000元-100,000元()÷5,000=20元﹞。

 甲君在97年以每股35元出售A公司股票5,000股,則甲君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,這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收入為175,000元(35元×5,000股),減掉成本100,000元(20元×5,000股),差額為75,000元,就是所得額。

 甲君的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不能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;而且也不是證券交易損失,不能從最低稅負中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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